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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企业落户惠州最高奖励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23 08:00:00    阅读:887次

    日前,《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根据《办法》,惠州市对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惠州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汇缴企业所得税,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惠州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含基金等合伙制企业)、互联网服务(含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惠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 


    认定标准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二)境内A股上市公司。


    (三)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五)未符合上述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 先进制造业总部。符合惠州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2. 现代服务业总部。符合惠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3.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惠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4. 互联网服务总部。符合惠州市互联网服务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5. 其他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奖励办法


      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奖励资金均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的最高额度为限。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惠州市的企业,经申请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经申请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从次年起3年内,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


      上述第(一)、第(二)项执行时,如发生惠府〔2014〕1号文修改的情况,奖励标准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总部企业落户和总部企业贡献奖励资金由该企业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涉及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成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办法》指出,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原则上,认定和奖励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惠州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




    资料来源:惠州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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