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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新规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发布时间:2009-03-20 08:00:00    阅读:1285次

    中国商务部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同时,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中新社3月17日报道,中国商务部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介绍称,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商务部最近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与现行规定相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

    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中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办法》同时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办法》称,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办法》规定,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此外,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这个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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