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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3 08:00:00    阅读:1184次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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