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體
  •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13 08:00:00    阅读:1391次

    税委会[2006]3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