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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答 | 助力侨商侨企复工复产(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0-07-17 03:34:22    阅读:2647次

           一、企业疫情期间如何巧用特殊工时制?
           答:本次北京市二级应急响应级别下并不要求停工停产,企业可继续办公、营业,但需要下调办公楼宇的到岗率,鼓励实行远程、居家等弹性办公,鼓励错峰上下班。
           然而,远程或居家办公也存在如下问题:
           (一)企业难以对职工实行考勤和工作过程管理,员工在家实际上班时间难以检测。
           (二)员工主张任务在标准工时内不能完成需要加班,就会产生加班费诉求甚至引发劳动争议。
           (三)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仍需按正常工资标准付薪,而单位往往认为职工在家上班时间不可能达到每日8小时的标准。
           建议企业采用“弹性工作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下,单位无需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员工自行安排工作及休息时间,无需到单位的办公场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由用人单位对相关员工集中安排工作,并集中休息。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一般不能主张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员工主张加班费也非常困难。这两种工时制度的特点,正好适应疫情防控关于降低办公楼宇到岗率、灵活办公、扩大办公间距等相关要求,避免远程、居家办公的缺点。
           应当注意,按法律要求,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都需要向当地人社局申报,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同时,还需要受限于各自的适用对象。比如不定时工时制通常适用于外勤、推销、司机、非生产性值班、派驻外埠等特定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常适用于生产任务不均衡、轮班作业、连续作业、易受季节性影响等特殊岗位、行业。
           疫情期间,北京等地的劳动部门从防控疫情出发,开通了特殊工时等劳动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请“绿色通道”。用人单位仅需登陆人社局网站,进行线上操作即可。审批时限一般是十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而且,人社局为支持用工单位的疫情防控,对于疫情期间申请特殊工时实行特事特办,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疫情反弹期间可以及时提出申报。
           另外,企业已获批复、正在实行的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还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但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二、企业如何保证线上人员招录的质量?
           答:疫情反弹后,企业的线上招录活动,最为明显的缺陷就是可信度存在疑问。例如,线上或远程笔试难以保证应聘人员考试答卷的真实性;远程视频面试难以全面、准确地直观了解应聘者气质、个性、能力;录用后难以马上入职;线上办理入职手续,提交电子版入职材料,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难以完全审查入职者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尤其是户籍身份信息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无竞业限制声明》《无服务期协议声明》,以及入职者的各项职业资质证明材料。
           为了提升线上招录的合规性和可靠性,招录单位首先应区分岗位的重要性。对于核心或重要岗位的招聘,仍然需要尽可能地采取现场笔试、面试进行考察。其次,对于其他岗位的招聘,可以在线上笔试、面试的同时,采取辅助性加强措施,比如要求应聘者提供作答的录像视频,或者请求就近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人员代为进行现场面试。再次,对于线上提交证明材料和签署电子版劳动合同,则可以充分利用区块链、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进行认证,确保线上提交的材料不能更改,以备日后查验。最后,招录单位应当严格录用条件,可以将诚信义务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并约定如果发现招聘过程中笔试、面试等环节不真实,或者其提交的入职材料有虚假,都将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一经发现可在试用期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如何突破现场会议的限制?
           答:北京市回调至二级响应后,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条件下,明确提出各单位可举办100人以内规模的会议或召开视频会议。
           对于员工较少的单位,这个限制的影响较小。但对于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如果单位需要举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全员会议,也将因为人数超限而无法举行现场会议,只能通过线上会议代替。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劳动法规的要求,对于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其他重大事项的职代会会议需要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上亲笔签名,留存职工参会的证据。如果仅通过线上会议或者电子数据交流的方式开会,往往存在职工难以签名导致存证困难。
           此时,可以对会议进行录音或录像留痕,或者与在线会议系统服务商协商,由其代为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可要求参与人员在会后以电子邮件、微信、书信等书面方式确认其参会过程及相关意见。如此,开会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可以同电子邮件、微信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共同印证用人单位就有关事项履行了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发生纠纷时有备无患。
           本文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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