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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05-14 08:00:00    阅读:671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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