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消息,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明确计算机程序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属于可受专利保护的范围,同时在专利审查程序、修改方式、专利公开范围等方面做了修改。业内人士分为,上述修改这为商业方法、商业模式创新者打开维权之门。 《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国家专利部门审查专利的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士表示,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为满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及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提出的关注和需求,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指南》做出修订。 修改后的《指南》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至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王宏磊向财新记者表示,互联网技术促使商业模式不断创新,近年来不但创造了阿里、腾讯、百度、小米等新巨星企业,也带动华为、格力、美的、海尔等知名企业加入商业模式创新中,同时,摩拜单车、滴滴打车、美团外卖等新兴创业公司也不断涌现,提高了社会整体效率。 但根据《专利法》第25条及修改前的《指南》,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无缘专利权保护范围。“创新的商业模式诞生后,有大批企业跟风甚至抄袭,创新者无法享受与其付出的时间、精力、创新、创意相匹配的利益。”王宏磊表示,《指南》修改后,商业模式只要符合“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就符合获得专利保护的先决条件,这为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的创新者打开了一扇维权之门。 此外,软件专利可获专利保护。新《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王宏磊表示,新《指南》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部分的修改文字不多,但影响很大。 他对财新记者说,软件实质是以计算机语言为载体的技术方案。《指南》修改前,纯软件申请专利比较困难,专利代理人为增加软件专利授权概率,会刻意将软件与实体硬件装置捆绑。修改后的《指南》明确了“程序”可以作为实现方法的装置的组成部分。这项修改不但让专利代理人不必再刻意地将“程序”实体化,也降低了软件专利后续维权的难度。 “今后,软件创新将会得到更多保护,软件的使用成本可能会进一步提升,软件的价值将得到更多认可,将来大众对于付费软件的消费意识随之改变,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进一步促进优质的软件诞生。”王宏磊说。 除上述两处改变外,新《指南》还在专利审查程序、修改方式、专利公开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韬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南》中多项修改影响的行业、影响的力度各有不同。 例如,扩大公众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范围的修改,对专利制度的公开公示、对专利审查的监督和提高专利质量,有着积极意义,其影响也是整个制度层面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明晰、实验数据的补充提交,或者对专利无效程序中增设对明显错误的修改等等更多是对现有的专利复审和司法实践成熟做法的固定和规范化,其意义在于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具预期的财产“形塑”规则,同时也方便了创新主体获取、修改专利权。 “《指南》修改稿可能面对的如何落地实施问题。在这个领域里,虽然有国际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但如何贴合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国情,能够有效的为己所用,带来有益的效果,还需要经过实践的考验。”王宏磊提醒说。